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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定金合同

来源: 2017-08-22 20:25

 定金合同

(一)定金合同

(二)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主合同有效为前提;

  2、应采书面形式;

  3、定金数额应在法定的范围内——不过20%

  4、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三、定金效力

 1、定金的效力          

         双倍返还;

             无权要求返还。

 2、定金罚则的适用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定金的效力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4年10月签订一买卖钢材的合同,总价值13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14年12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5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

问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案例一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后冯某经营不善,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19、定金与违约金是什么关系?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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