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一般规定

来源: 2017-08-22 20:30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