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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来源: 2017-08-22 20:31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67.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合同法:须危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 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  显失公平的。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7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 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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