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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民事责任

来源: 2017-08-22 20:33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142.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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