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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附 则

来源: 2017-08-22 20:37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 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198.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199.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 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 有业务时间的, 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6.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 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197.处理申诉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或者政策。   

200.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本意见抵触的,各级 人民法院今后在审理一、二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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