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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来源: 2017-08-22 20:41

 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82.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186.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89.父母子女相互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19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 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 国法律的效力。   

1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准据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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