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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1 

来源: 2017-08-22 20:43

最高法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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