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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来源: 2017-08-22 20:50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第八十七条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八条 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第八十九条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十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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