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本票的定义
一 本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我国《票据法》: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应注意的是,我国对本票的出票人做了限定,即本票的出票人为银行。因此我国的本票特指银行本票。同时,我国规定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二 汇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汇票是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命令,要求受票人见票时或与将来的某一规定的或可确定的时间,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支付给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
我国《票据法》:汇票时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三 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银行签发的,由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发出的书面支付命令。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出票行在签发汇票时,必须同时将付款通知书寄给付款行,以便付款行在收款人持票取款时核对;银行汇票一般用光票,不随附货运单据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商业企业或个人,其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与银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必向付款人寄送付款通知书,商业汇票大都附有货运单据
2)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
即期汇票又称即期付款汇票,指持票人提示或付款人见票时就立即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是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需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便明确承兑人到期的付款义务
3)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
光票是不附带货运单据的票据,其流通完全靠当事人的信用,一般仅用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托收或支付时使用
2.跟单汇票
跟单汇票是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该汇票除了有当事人的信用外,还有物的保证,即付款以附交货运单据为条件汇票的付款人要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必须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的担保。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跟单汇票
4)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企业和个人作为付款人并承兑的远期汇票,属于商业信用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作为付款人并承兑的远期汇票,属于银行信用
四 汇票的使用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人按法定要式制作汇票并签字和将汇票交给付款人两个动作。
汇票一经出票,出票人即为债务人,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承担该汇票应被付款人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而收票人则享有汇票上的所有权利
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汇票通常需要签发一式两份,分次寄发,以防遗失,但一般均注明“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即只对其中的一份承兑或付款。
2)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提示可以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两种:付款提示,即期汇票或者已承兑的元气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承兑提示,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
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3)承兑
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承兑包括两个动作: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注明“承兑”字样,并加注承兑日期和签名;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将汇票交还持票人,以供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再次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即成为承兑人,也即汇票的主债务人,必须承担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而出票人则退居为从属债务人的位置。若汇票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拒绝付款,持票人可直接对其起诉。反之,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汇票,其并不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法律责任,持票人只能对其前手背书人以及出票人追索。另外,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4)付款
付款是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持票人取得付款时,应在汇票上签收,或者另外出具收款凭证,并将汇票交付给付款人
在完成付款环节后,汇票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即宣告结束,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随之解除
5)背书
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指示性抬头的汇票必须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
背书包括两个动作:背书人(汇票的出让人)在票据后面背书;将已经过背书的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汇票的受让人)。
汇票可以不断地经过背书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而言,所有他以前的背书人和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于出让人而言,所有在他之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在此过程中,前手对于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付款的责任。
背书的方式有限制性背书、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三种。
限制性背书即不可转让背书,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批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只能由制定的背书人凭票取款,不能再行转让或流通。
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指背书人仅在票据背面签名,不指定背书人,即不指定受让人。这种汇票可以交付任何持票人,只凭交付即可转让。
记名背书(指示性背书),指背书人除了在汇票背面签名外,还写明被背书人名称或其指定人。此汇票可经再次背书而在市场上继续转让。
为转让权利而做的背书的作用:
1.背书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2.背书人对所有后手担保汇票必然会被付款或承兑
3.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证明前手签字的真实性,并且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权利的正当性及汇票的有效性
6)拒付
拒付也称退票,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两项内容:当持票人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但遭到拒绝时,构成拒绝承兑;当持票人向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但遭到拒绝时,构成拒绝付款
此外,在付款人对票据虽不明确拒付,但迟迟不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可以认为票据已被拒付。
票据遭拒付后,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
应注意的是,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拒绝承兑,或对即期汇票拒绝付款,并不使其对持票人附有票据法上的责任;但是,若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后到期又拒付,就不仅可被持票人追诉,也可以被出票人追诉
7)追诉
持票人有权对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即追索。
正当持票人可以不依背书次序,越过其前手,对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中的任何一人追索。被追索者付讫票款后,即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再向其它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到出票人为止。如果汇票已经经过承兑人承兑,则出票人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款。
追索的票款应包括:汇票金额(包括汇票规定的利息),汇票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支付的追索费用,取得拒绝证书的费用等。
应注意,汇票遭拒付后,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拒绝证书,证明付款人拒绝付款,用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了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可以在出票时或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字样,称为“段卖”,但这种票据在市场上难以流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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