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信用证方式的业务流程
信用证方式的业务流程
以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为例,信用证方式的业务流程如下
1)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证申请人按照合同的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申请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是体现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性文件。
2)开出信用证,并交出口地的通知行
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书,开出信用证,并交出口地的通知行,请其通知受益人。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方式有信开和电开两种,其中电开又分为全电开和简电开。信开和全电开均是完整的信用证,可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简电开在法律上不足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仅仅是一个通知,一切以航寄信用证为准。
3)通知信用证
可概括为通知、审证、改证三个部分。具体内容为: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核对信用证的密押或签字印鉴,确认其真实性后,迅速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立即审核信用证;如发现其内容与合同条款有不符之处(包括存在软条款),及时要求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开证人申请人提出修改后,经开证行同意,修改通知书由开证行通过通知行传达到受益人,受益人同意接受后,方为有效。
4)交单议付
受益人对信用证认可后,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装船发货,缮制并取得信用证所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和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至当地的议付行申请议付
5)议付行审单议付
议付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核对,确认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之后,同意议付,购进汇票和所附单据,汇票金额扣除议付日早估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和手续费,将垫款交给受益人。
议付行在议付并购入汇票单据后,即成为票据意义上的正当持票人,有权向汇票的付款人提示付款;若遭拒付,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议付垫款
6)索偿
议付行付款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寄单和索汇方式,将汇票和单据寄交给指定的付款行索偿。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或其指定的银行。
7)偿付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汇票与单据后,根据信用证审核单据;如果单证或单单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但必须迅速将拒付事实通知当事银行;否则应无条件付款给议付行;如果被指定的付款行拒绝开证行的指示,则由开证行保证付款
8)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开证行对外付款后,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9)开证人付款赎单
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核验单据,确认无误后,将全部票款和有关费用一并向开证行付清,并赎回单据。如发现单据有误,则有权拒绝付款赎单。但此时的开证行对议付行或付款行均无追索权,开证行有权转让货物,以弥补损失。
开证申请人赎取单据后,即享有单据上的权利,可据以向运输部门提取货物。如发现任何有关货物的问题,进口商不得向开证行提出索赔,而应区分情况向出口商、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索赔。对于索赔不成的情况,可提交仲裁与诉讼,但均与信用证业务中的各银行无关。
八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开证银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支付方式体现了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开证银行的第一性付款保证是有条件的,即出口商提交的单据须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相符。
信用证的这一特点突出体现了银行信用的可靠性。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自主的文件
信用证通常都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银行是对信用证负责,至于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一概与银行无关。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
银行所处理单据的责任仅限于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以及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一致。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或保兑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进口商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如果进口商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则可依据合同和单据追究有关责任方,但与银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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