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 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
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正确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基本依据,在实际制定及执行的政策中,出于限制紧缺资源出口、政府财力、货物实际税负等多方面考虑,并非所有出口货物都可以退税,可以退税的货物也不一定都能全额退还或免征两税。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范围的货物;
(2)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
(4)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2、 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具备“出口货物“的四个条件,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民政部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的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配的货物;
(3)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基金项目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 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 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钢材;
(10) 中纺棉进出口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纺织五矿化工机械进出公司三出出口商运入海关监管的“以出顶进“监管库的新疆棉花;
(11) 从1995年7月1日起,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2) 从2000年7月1日起,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
(13) 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4) 一般外贸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的该企业自产(含扩散、协作生产)货物, 或从其他外贸企业购进的用于出口的货物,而不能是从普通流通企业购进的货物。
(15) 对集团公司的外贸企业,只能是从进出口权批文列明的成员企业购进的自产货物。
(16) 在出口方面,若出口货物属专营、专卖商品,要求外贸企业具有相应的专营商品经营权或专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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