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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来源: 2017-08-29 17:10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2)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2)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4)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5)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解释】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3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

到期日起2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

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

出票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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