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银行监管——基本内容
银行监管——基本内容
1.对商业银行设立和变更事项的审批
批准制:所有权结构、经营计划、控制制度和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包括资本金在内的财务预测。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2.银行营运过程中的监管
非现场监控和现场稽核检查
(1)资本充足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资本同银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应达到4%。
(2)流动性要求
1,法定存款准备金(8%) 2,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3)资产质量监管
盈利能力和稳健程度
我国分类: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国际通行分类: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以贷款、损失贷款
(4)对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管
确保一家银行的业务能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
(5)风险集中和风险暴露的监管
为了防止银行的信用风险过于集中,银行监管者通常要制定审慎的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和相关借款人的风险暴露。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3.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
一般性的问题 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违法行为 依法处罚 追究法律责任
面临严重困境的临时性贷款 合并或收购 严管当局直接接管或宣布倒闭并清算
7.1.3 被“放松”的监管
对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限制
对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对利率的限制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 准的建议》。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 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 利时、加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卢森堡和瑞士在内的12 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会上通过了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对银 行的资本结构、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比率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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