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有企业公有化
国有企业公有化
过去国内的人们通常把国有企业视为公有制企业,但其实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企业。那么,国内那些主张与国际接轨的博学家们为什么坚决不在国有企业的问题上与西方发达国家接轨,而坚持要把国有企业私有化呢?
对此,我们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国有制不是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公有制的最高形式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全民所有制。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存在国家,公有制的最高实现形式只能是国有制,尽管它也曾被称为全民所有制。因此,虽然国有制并不必然是公有制,但在现阶段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只能是国有制。于是,消除国有制,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阻止公有制及其发展,这也就是那些博学家们要拼命诋毁和抵制国有制的原因了。
实际上,判断一个国有制是不是公有制,关键就在于其中的工人劳动者是不是处于雇佣劳动状态。如果工人们是企业的主人翁,那么这个国有制就是公有制;如果工人们是雇佣劳动者,那么这个国有制就是非公有的国有制。
既然经济危机已经暴露出资产阶级无力继续驾御现代生产力的弊端,那么,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一国家最终不得不出面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就不是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事了。这种国有化的必要性首先在铁路等大部门中表现出来。以私有化著称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曾经把国有化的铁路私有化,但运行数年后,由于事故不断,而不得不重新把铁路收归国有。
事实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通过一个案例揭示了私有铁路存在的问题。一次惨重的车祸导致几百名旅客死亡,而列车长、司机和信号员的疏忽大意是造成这次不幸事件的原因。他们为自己辩解说,10-12年以前,他们每天只劳动8小时。但是在最近5—6年内,劳动时间延长到了14、18甚至20小时,而在旅客特别拥挤的时候,例如在旅行季节,他们往往要连续劳动40—50小时。可是他们都是普通人,劳动力使用到一定限度就疲惫不堪了,浑身麻木,头发昏,眼发花。而陪审法庭的陪审员们将他们定为“杀人犯”,交付巡回审判庭审理,而只在一项温和的附录中表示良好的愿望,希望铁路大亨们将来在购买必要数量的“劳动力”时大方一些,在榨取所购买的劳动力时“节制”、“节欲”或“节俭”一些。
但是,资本主义的国有制或国家资本主义,并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只是资本主义社会为了维护其生产方式的共同的外部条件并使之不受工人和个别资本家的侵犯而建立的组织。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和理想的总资本家。它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愈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愈是能剥削更多的公民。而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是无产者。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但是在顶点上是要发生变革的。生产力的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办法,但是它包含着解决冲突的形式上的手段和解决冲突的线索。这种解决只能是在事实上承认现代生产力的社会本性,因而也就是使生产、占有和交换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的社会性相适应。而要实现这一点,只有由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这种.已经发展了的生产力,它除了适于社会管理以外,不适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管理。
有人因为恩格斯曾经批评德自俾斯麦政府的国有化为“冒牌的社会主义”而反对中国的国有企业,主张把国有企业私有化。但这样一来,他就倒退到赤裸裸的资本主义上去了,而恩格斯所要求的自然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和公有化的国有企业。在反对冒牌的社会主义之后,恩格斯指出,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影响,那它们就会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手中从魔鬼似的统治者变成顺从的奴仆。这里的区别正像雷鸣闪电中具有破坏力的电同发电机和家用电器中的被驯服的电之间的区别一样,正像破坏人们生命财产的火同为人服务的火之间的区别一样。当人们按照生产力的本性来对待它的时候,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全社会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有计划的社会调节。
需要说明的是,过去及当前的我国国有企业并不是真正的公有制国有企业,而是政府所有的企业。虽然工人,甚至农民,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但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只是意识形态上的,并没有落到实处,工人仍然处于一种被雇佣的地位。有所改变的只是,对工人直接粗暴的压迫方式被取消了,工人的待遇有所提高,但工资依然是很低的。接近政府的工人,比过去接近资本家的工人更多地走上了代理人的位置,甚至直接进入了政府。传统国有企业的这些特性在改革开放以后明显地表现出来,被迫下岗和买断工龄就充分地表明了工人事实上的被雇佣地位。而各级政府可以不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而随意出卖国有企业,也说明这种企业的国有地位甚至还不如西方一些国家的国有企业。因为那些国家的政府要这样做,还得经过议会批准。
正是由于传统国有企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企业,才使得其再生产过程难以完成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任务,反而使我们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看到资本主义私有制对传统国有企业的否定。那么,传统的国有企业如何才能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国有企业呢?关键在于实行政企分离,明确和落实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对于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权。
首先,共同所有权是不可分割和转让的。因此,必须废除政府部门随意处置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力;有关部门从宏观经济调控的角度出发,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委员会提出国有资产重组或出售的建议,但此类建议的实施方案必须先经所涉及的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全体大会的批准,再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才能实行。其次,共同所有权的收益是不分配的,只能用于企业的积累或创办新的国有企业。国家对于这种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与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相同。第三,企业内拥有共同所有权的劳动者有按一人一票制选举和罢免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权利。董事会有任免经理层的权力。第四,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劳动者全体大会负责。第五,除非劳动者全体大会决议,个别劳动者不能被开除。第六,因违反法律等原因被开除的劳动者,自动失去共同所有权。
在这里,最核心的是要保证劳动者对企业高管层的监督权和任免权。马克思在谈到工人议会时就曾提到,“当对于工人同管理人员之间的分歧提出有充分理由的申诉时,工人有权撤换管理人员,选举新的管理人员,但是需经总票数四分之三以上的大多数通过。”当西方经济学家把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根本问题时,他们的确是注意到了资本家与其代理人的利益冲突。但是,如何解决资本家的这个烦恼,却是苦无良策,因为这是明晰私有产权和实行激励机制都不可能加以解决的。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来自监督,特别是来自劳动者的监督,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这样一个监督机制是无法建立起来的。这是因为,资本家不仅与他聘用的经理对立,更与工人对立。因此,在资本家与经理人之间的“狗咬狗”的冲突中,工人不会帮资本家的忙。而在真正的公有制国有企业中,工人自然地具有监督企业高管层的积极性,只要保证他们建立在任免权之上的监督权,就能够切实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并撤换无能的管理者,使国有企业经营得更好。
相比之下,在以往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强调下放权力的结果是,权力都下放给了管理层,而几乎没有下放给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主人翁^工人。例如,有的厂长,高价购进劣质原料,工人一使用就很清楚;有的厂长,将闹市区的门面以超低价租给亲友经营,工人都心知肚明。但工人没有拒绝使用劣质原料和弹劾厂长的权力,只能眼看着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承受国有企业亏损带给他们的下岗和低收入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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