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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来源: 2017-09-20 10:05

  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
    
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
) 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
) 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
) 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
) 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
) 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
) 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
     (
) 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 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
     (
) 当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 事务所;
     (
) 当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和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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