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
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
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
(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
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
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
(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
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
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
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一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一般指多边条约。
2、区域国际法
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
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特殊国际法:仅适用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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