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际条约法】
一、条约概述
(一)近代意义上由主权国家所缔结的第一项条约:《威斯特伐利亚合约》
(二)基本特征:
1、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a缔约主体广义上包含国际法主体,主要指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也具有在一定范围内有限的缔约能力。b国家与外国公司之间签订的特许协议,非国际条约而是一般合同,适用国内法。
2、缔结条约必须依国际法为准:缔约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尤其要符合缔约国主权平等这一根本原则。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抵触者无效。
3、条约必须规定缔约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具有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是衡量其是否属于国际条约的重要标准。
4、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书面形式是条约的必备条件,但口头协议并非无效,可以由国际法规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效力)
(二)条约法编纂:
现代条约规则的起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通过、1980年正式生效,被称为“条约之条约”
(三)条约的名称:
1、名称不同,影响条约的缔约程序问题,不影响其“条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2、十种常见条约:条约、公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最后议定书、盟约、宣言、联合声明
专约:有关国家就某一专门性事项所达成的国际协议;
协定:用于临时性事项,由几个当事国政府部门代表签署,不须经过批准程序。
议定书: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附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或者本身即为一项独立的条约。
最后议定书:制定国际公约而召开的国际会议的最后文件,用于记录由与会国代表签署,但无须批准。
盟约、宪章、规约:一般作为国际组织或者国际机构组织约章的名称。
换文:当事国通过互换外交文书方式达成的某种协议的名称,是最常用的渐变缔约形式
宣言、联合声明:不一定属于条约,看内容是否涉及权利义务+主体是否是国家
(三)条约的种类:
1、依缔约方数目:双边、多边
2、依条约性质:造法性、契约性
3、依缔结条约的程序:正式条约(须经过批准)简式条约(不必经过批准即可生效的政府间协定、换文)
4、依是否对其他国家开放:开放性、闭锁性
5、以内容:政治性、经济性、法律性etc.
(四)多边条约的文字:作准文字:中、俄、英、法、西班牙(五大常任理事国:中俄英美法)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