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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来源: 2017-09-20 10:22

 一、二者关系

(一)区别

1、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2、规范产生方式不同: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只要不违背国际义务,即可独立自主制定法律)

3、阶级性表现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

(国际法阶级性表现在体现了各个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的阶级性体现了该国的国家意志)

4、强制性表现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

5、表现形式不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规范或者判例)

 

(二)联系:国际法与国内法辩证统一,互相渗透、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

1、制定国内法应当遵守国际义务,将国际规范转化为国内法

2、制定国际法应当尊重他国主权和他国国内法律制度,尽量避免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法与自身国内法冲突

3、国内法在得到国际社会公认时可转化为国际法,国际法在经过各国立法机关的法定程序时可转化为国内法

二、学说理论

(一)一元论:①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实质是无限地扩大国家主权,代表人物为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②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处于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国际法是较高规范,国内法效力低于国际法,国内法应该绝对服从国际法,实际上否认了轨迹发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贬低甚至否认了国家主权,代表人物是凯尔逊。

(二)二元论:“平行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法律体系,二者互不隶属,地位相等,都是法律,都是国家主权意志的体现,代表人物是奥本海,但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差异绝对化,使之处于完全对立的状态,抹杀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内在联系。

(三)自然调整论:认为从实质上看国际法和国内法不应该有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是彼此对立的,国际法约束国家而不直接约束国家机关和国内人民,但国家承认了国际法规范就自然有义务使其国内法符合国际法规定。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1、国家如何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本质上是由国内法加以规范的,是国家的主权。

2、国家法在国内发生效力的两种方式:

   ①采纳:即直接、自动发生效力

   ②转化:即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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