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一、概述
1、承认的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以是否经历领土变更判断是新国家还是新政府)
2、承认的方式:明示或者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WTO非国家也可以加入)
3、承认不是义务,是任意性行为,不影响国家存在与否
4、承认不一定双方建交:承认是单方法律行为,建交是双方法律行为;但法律上的承认导承认者与被承认者建立外交关系
5、不承认义务的产生:①未真正建立起国家或政府→承认造成对该国内政的干涉
②国家违法建立→e.g.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取得的领土不承认
6、新政府承认的条件:①取得有效统治(未取得只能被承认为交战团体或者叛乱团体)
②不具有国际法上的违法情势
7、对交战团体的承认:①交战团体与新政府的区别在于是否取得有效统治(交战团体只是有效管理)②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引起承认国的中立义务
8、对叛乱团体的承认:①只能是事实上的承认 ②与交战团体的区别在于叛乱是否形成内战的状态(全面的敌对行为)
9、承认的效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得撤销,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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