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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来源: 2017-09-20 12:22

 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因侵权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为侵权行为之债,简称侵权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在各国民事立法中所使用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侵权行为之债”,有的称“致人损害之债”,有的则称“非合同所致损害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之债规定在“民事责任”一章中,并称之为“侵权的民事责任”。如果给侵权行为之债下一个定义的话,可做这样的表述: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从而在受害人与致害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在侵权行为之债中,受害人为债权人,致害人为债务人。受害人有权请求致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致害人则负有义务给予对方以相应的赔偿。司法实践中,因侵权行为之债而引发的诉讼占有相当比例。

六、侵权行为法及其发展历史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
  侵权行为法是调整因侵权行为所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对侵权损害后果的补救等。这里应指出的是,侵权行为法本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只是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强调保护民事权利的今天,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基本宗旨的侵权行为法显得越来越重要。
  (二)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发展
  侵权行为法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它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即经历了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均有其不同的特点。
  1.古代侵权行为法
  这里所称的古代侵权行为法,是指自奴隶社会开始到封建社会结束这段时期的侵权行为法。在奴隶社会的早、中期,国家机器较为薄弱,法律也很不健全,在侵权行为的处理方面,受原始习惯的影响很大。对侵权行为之反应就是简单的复仇,即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其所注重的,不是加害人之主观意识,而是客观之损害结果。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的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对和平与秩序的需要也越来越强烈,侵权行为法逐渐出现了三种变化:

一是对复仇制度加以限制,如资格限制(仅近亲属得以复仇),时间限制(仅限于损害发生后一段时间内复仇),程度的限制(同态的复仇);

二是对私力救济加以限制,逐步以国家进行公力救济的形式取代私力救济;

三是救济方式的改变,即以财产赔偿取代同态复仇。
  因此,在奴隶社会晚期,由于复仇方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也由于国家公力救济的加强,侵权行为法开始与刑法分离,成为独立的法律制度。古罗马的侵权行为法发展得较为成熟,罗马法上有“公犯”与“私犯”之分。“私犯”是相对于“公犯”而言的一个概念,“公犯”系危害国家的行为,凡罗马市民均可控告,且须受刑事制裁。“私犯”则指侵害他人人身或个人财产的行为,对“私犯”,只有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方可提起诉讼,请求保护。罗马法关于侵权之债的有关内容对后世影响较大。
   2.近代侵权行为法
  此处所称的近代侵权行为法,是指资本主义国家兴起时及以后一段时间所确定的侵权行为法。1718世纪,在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兴起、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人权观念受到尊崇的同时,人类的法律观念及制度也迅速发展。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一个突出的成就就是过错责任确立和发展。过错责任又称过失责任,按此责任,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在这一时期,过错责任被奉为金科玉律,视同自然法则。反映在立法上,就是各国民事法律先后确定了过错责任的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使他人发生损害之行为,无论是何种原因,其有过失者,应负赔偿责任。”第1383条规定:“个人不仅对于因自己(故意)行为所生损害,而且对因自己之懈怠或疏忽所生之损害亦应负责。”同样,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在其民事立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在英国,侵权行为法始终是一个古老的、独立的法律制度。根据英国普通法,凡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人,均可按普通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然而,与契约法不同,英国侵权行为法一直没有形成侵权行为的一般概念和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则,只承认若干具体的侵权行为。但通过判例,英、美等国也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
  可见,过错责任乃近代侵权行为法最杰出的贡献。即便现在,过错责任原则仍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主导性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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