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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概况

来源: 2017-09-20 12:23

 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概况

  到了现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工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交易活动频繁,损害事故数量显著增加,程度亦在加深。此外,随着人权思想的发展和普及,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加强,对权利的要求也日趋强烈,这些都对侵权行为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情形下,固守原来的过错责任原则,显然已不合时宜。事实上,不断发展的形势既给侵权行为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情况看,现代侵权行为法体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侵权行为法的地位不断提高。
  这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中可以看出。进入现代以来,为了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保障人们的各项民事权利,各资本主义国家都十分重视侵权行为立法。《法国民法典》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仅为5条,《德国民法典》则多达30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关于侵权的规定也有14条之多。此外,不少资本主义国家在许多单行法中也都有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英国还就若干的具体侵权行为如欺诈和损害先后颁布了《修正防止欺诈法》、《灾祸事故赔偿法》等。
  在我国,《民法通则》突破了传统民法的体制,不是把侵权行为列入债法中,而将其规定于民事责任一章内。这就使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远远超出了“债”的范畴,加重了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分量,以加强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和其他致害原因的控制。此外,我国还有许多单行法律、法规都有关于侵权行为之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最高院的几个司法解释:《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有大量的条文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
   (2)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趋于多元化。
  除了原有的过错责任原则继续受到重视外,后又出现了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这就使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趋于多元化,也更趋合理。关于这一点,下文还将作更详细的论述。
  (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
  原有的侵权行为法强调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财产损失为限,这也是以罗马法为传统的一项赔偿原则。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身权利日益受到重视,许多人格权在法律上得以确认并施加保护,如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法的发展,就使原有的仅以财产损害为赔偿依据的法律传统受到挑战。于是,许多国家的侵权立法和司法就逐步打破了罗马法以来侵权责任以财产损失为限的原则,规定对于精神、人格、名誉的损害,受害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到了20世纪中后期,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在各国受到重视,有的甚至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在某种意义上比财产损害赔偿更为重要。我国在经历了激烈的论争后,终于在《民法通则》里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120条),经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趋于完备。
   (4)对侵权行为法予以重新定位。
  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固然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财富,但与此同时,意外事故也日益增多,每年都要夺走许多无辜的生命,给许多人造成终身的伤害。因此,对损害填补的单一制度已满足不了人们的需要,故现代各国多采用混合的填补制度。即在侵权行为法肩负主要填补功能的同时,辅之以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安全保障制度。事实上,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出现就是以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确立为前提的。没有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难以维系。在此情形下,如何协调好侵权行为法、责任保险、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使他们既互相独立,又互相补充、互相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涉及对侵权行为法重新定位的问题,关于这一点,还有待于学界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例。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第三者人人强制保险并未和过错挂钩;救助基金的介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的过错推定原则等等。均是这种趋势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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