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的,减轻侵害人赔偿责任的原则。所以,过失相抵又可称为“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前提,是侵害人和受害人构成混合过错。就是说,侵害人和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都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里所规定的就是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是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而确立起来的,是受害人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因为,既然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失,自不应使侵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否则就等于将基于自己的过失所引起的损害转嫁于侵害人负担。
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受害人的行为与侵害人的行为系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就是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由受害人和侵害人双方的行为所共同造成的,或者受害人的行为导致了已经发生的损害的扩大。
(2)受害人的行为须有不当。受害人的行为是否不当,应依社会一般观念确定。例如,受害人被侵害致伤,但受害人拒绝医院的治疗,导致伤势恶化,受害人的行为就为不当。
(3)受害人须有过错。这里的过错,仅指过失,而不包括故意。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侵害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没有过失相抵的适用。
(4)须依侵害人和受害人的过失程度以及各方行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确定各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并据此确定减轻侵害人赔偿责任的数额。
例外: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受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损害额中扣除,以确定侵害人的赔偿额的原则。损益相抵原则是将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与受害人所受的利益,相互抵销,故又称为损益同销原则,其实质仍为侵害人只对受害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以免受害人得到不当的利益。
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须侵害人造成受害人损害。这是损益相抵适用的前提条件。因为,没有损害的发生,就没有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也就不会有损益相抵的适用。
(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受害人受有利益,是损益相抵的必要条件。受害人受到损害,但如果没有因此而受有利益,则没有损益相抵的适用余地。受害人所受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也包括消极利益。
(3)受害人的损害与受有利益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与利益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而发生。例如,损坏他人用于营运的汽车,汽车的损坏及营运收人损失属于损害,而因汽车停运没有支出汽油费则属于受有利益。这里的损害与利益均系基于侵害人损坏汽车这一原因事实而造成的,二者间为有因果关系。但若受害人因受害而获得其他人的救济,则损害与利益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权衡利益原则
权衡利益原则,是指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从而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按照权衡利益原则,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当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出发,权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例如,在侵害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如果全部赔偿,就会使其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陷于极度困难时,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侵害人的赔偿数额。权衡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安定。
适用权衡利益原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须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如果不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径行考虑侵害人的经济状况而减少赔偿数额,不仅达不到教育当事人的目的,而且会导致当事人长期缠讼,影响社会的安定。
(2)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达到既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不至于使侵害人处于重大不利境地的目的。权衡利益原则所考虑的情况,主要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此外,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社会舆论等也是考虑的因素。
(3)须以全部赔偿原则为前提。全部赔偿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首要原则,权衡利益原则应当以该原则为前提。就是说,应当首先明确侵害人应当全部赔偿。然后,根据侵害人的经济状况,决定是否减少侵害人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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