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一般伤害、残废和死亡。《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见,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因人身损害的程度而有所不同。
(一)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
一般伤害是人身损害程度较轻,受害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恢复人身物质机体功能的一种人身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一般伤害的,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
医疗费是为使受损害的人身物质机体得以复原,或为维持物质机体的正常功能与活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诊断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对于医疗费的赔偿,应当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合理的、必要的开支为限度。因此,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对于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而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2、误工减少的收人
误工减少的收人是一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误工减少的收入,应当首先确定误工日期。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人的数额计算。如果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人酌定。
3、护理费
护理费是为使受害人恢复健康或者维持生命与生活而支出的“护理”费用。这里所说的“护理费”,不包括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向医院支付的有关护理的费用(这种护理费属于医疗费的范围),而是指除医护人员外,为使受害人的生活得到正常的保障,由受害人之亲属或其他人对其进行非医务护理所应支出的费用。对受害人进行专人护理的,应经医院批准。对于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人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4、其他必要费用
除上述费用外,受害人因受损害而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也属于赔偿的范围。例如,受害人送医院治疗、抢救的必要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所需要的必要的营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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