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新争议在美国的折射
新争议在美国的折射:1994年主权大辩论。
(1)主权观念已经“过时”应予“废弃”论。1989年间,美国的国际
然而,仅仅时隔年余,美国国内就“爆发”了一场有关美国可否放弃自己的“主权”的大辩论。许多美国学者和政客,纷纷强调美国切不可轻易全盘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法律体制,特别是其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免美国自己的经济决策主权受到削弱、侵害、毁损或剥夺。于是许多学者又郑重其事地对“主权”进行新的论证。
(2)美国“主权”(既得霸权)绝不许削弱论。美国政府外贸国策的主要顾问之一的约翰.杰克逊两次出席公听会,发表“证词”。他反复强调:1994年美国的这场“主权”大辩论,实质和关键在于权力分配问题:即决策权力如何在国际机构与美国政府间恰如其分地分配问题。在这场“主权”大辩论中,杰克逊曾于1994年3月23日以美国对外贸易代表公署总顾问身份出席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公听会发表“证词”。除缕述WTO体制的来龙去脉外,还针对美国国内有关“接受WTO体制会损害美国主权”的反对派见解,作了解释和澄清。杰克逊证实了以下“美国信念”:
A、美国在参加缔结任何国际条约时,一贯把本国利益以及维护本国利益的美国“主权”和美国法律放在首位。
B、美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其中所规定的各种国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美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通常都必须体现美国“主权”的主要机构—美国国会加以审议、批准和立法,才能转变成为美国国内法律的一部分,才能在美国贯彻实施。
C、一旦美国认为有必要采取某种措施、行动来“维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它就“有权”自由行动,即“有权”不受国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有权”违背自己依据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自行其事,我行我素。这种权力就是美国的“主权”,就是美国在任何国际“权力分配”过程中始终留在自己手中的美国“主权”!
杰克逊所论证的这种美国“主权”信念在当时WTO赞成派中具有代表性。
★“美式事不过三”原则或“美国败诉不过三”立法。作为WTO“赞成派”和WTO“反对派”之间的妥协,也作为总统克林顿(民主党)与参议院多数派首领多尔(共和党)间达成的交易,由后者出面在投票前提议通过专门立法,建立一个法定的专门“委员会”,由五名美国联邦法官组成专门负责审查日后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不利于美国的各种专家小组报告书,评估和判断它们是否违反了四项特定标准,即:
A、是否逾越了授权范围或审理范围;
B、是否既不增加美国承担的WTO条约义务,也不减少美国享有的WTO条约权利;
C、办事处断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有专横武断或失职不端行为;
D、是否违反了应有的审查标准,包括针对反倾销问题设定的审查标准。
经仔细审议评估后,这个专门委员会应向国会报告审查结论。如果该专门委员会断定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专家报告书违反了上述四项标准之一,且此类专家报告书在五年之内累计达到三份之多,则美国国会就应考虑作出决定,退出WTO组织,自行其是。
(3)美式主权“废弃”论与美国“主权”强化论的“矛盾”与“统一”。美国单边主义的初胜与WTO多边主义的初败。汉
由杰克逊加以阐释论证的上述美国式主权“信念”,即参加WTO这一全球性多边体制后,美国仍然“有权”不受多边主义的约束,仍然“有权”继续推行单边主义的政策和法律,乃是美国国会当初终于批准《WTO协定》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前提,乃是美国参加WTO之初就已确立的既定方针和行动指南。可见贯穿于上述这场“主权大辩论”全过程的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首度大交锋的结局,乃是前者的胜利,后者的败北!美国参加WTO之后,之所以不断用美国的单边主义阻挠、冲击和破坏WTO的多边主义,其主要和最新的思想理论根源,全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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