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美国的“主权大辩论”
美国的“主权大辩论”与美国的“301条款”
★“301条款”:是美国的霸权主义立法,是美国贸易代表频频挥舞的一根威胁和压服外国政府贸易对手的“狼牙棒”,它充分体现了美国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的经济霸权。它原是1974年《美国贸易法》的第301条,其后几经修订扩充了内容,共计十条,习惯上仍统称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文字冗长,其核心内容是:
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定的贸易协定,或者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确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和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经济实力上的强盛,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满意的赔偿。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主旨、要害和实际作用,在于单方自立“公平”与否的“美式”标准,以单方施加“制裁”、实行报复作为恫吓或“惩罚”手段,迫使外国开放其国内市场。鉴于此,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绝大多数GATT成员决心通过改革强化GATT原有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力。
美国的“主权大辩论”的首要结论: “301条款”不许改变。在美国代表签署《WTO协定》、并提交国会审议批准过程中,美国国会议院们坚持:决不允许改变“301条款”,决不能改变该条款授权的美国贸易谈判代表的谈判地位和行政职能。结果是“除了在程序上稍作微小修订之外,301条款仍然纹丝未动”。可见,美国所珍惜和呵护的是极力扩张了的“主权”,是披着“主权”外衣的既得霸权。
4、美国的“主权大辩论”的后续影响之一:
★“301条款”争端案。1995年1月《WTO协定》正式生效以来,美国就是按其在“主权大辩论”中的上述结论行事的:既参加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享受其他成员国给予美国的各种优惠和权利;又继续推行美国的系列单边主义政策和法律,享受其自私自利、损人肥己的特权。实践证明:美国这种做法确实达到它“左右逢源”的预期目的。典型之一,就是1995年的“美-日汽车市场争端案”。
在另一个场合,美国的上述“左右逢源”的盘算却引发了相当激烈的“商战”和论战,使美国一度成为众矢之的。其型之一就是1996年至2000年的“美-欧香蕉贸易争端案”和由此导致的“美-欧301条款争端案”。
5、美国的“主权大辩论”的后续影响之二:“201条款”争端案。2002年3月初,美国又挑起“美-欧201条款争端案”
★“201条款”是1974年《美国贸易法》的第201条,其后几经修订扩充为4条,但习惯上仍统称美国贸易法“201条款”,文字也相当冗长,其核心内容:如果美国确认从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物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行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进口物品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展开竞争。
6、对美国“主权大辩论”、“301条款”争端案以及“201条款”争端案之宏观小结。上述三大回合交锋的共同特点和发展轨迹即:核心相同,旗号相同,因果相连,祸根未除。
7、美国的“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1)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2)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3)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利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4)警惕理论陷阱,排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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