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一、综合来说,国际技术贸易主要分两类:
一是以独立的与技术有关的权利的转让或实施许可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即供方向受方按商业条件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有关权利,受方按约定方式供方支付技术转让费或使用费或报酬。这又分为权利转让、许可证贸易、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
二是以技术为出资或投资等方式所进行的技术转移,即投资者将技术作为在东道国资本投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投资者是技术的供方,它获得转让技术的收益不是以提取技术使用费而是以企业利润分成的方式,而且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共同承担所转移的技术在使用中的风险,这正是技术投资和技术许可证贸易的不同之处。这主要是由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共同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生产等。
二、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
1、国际技术许可。这是国际技术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贸易方式,也被称为“许可证贸易”。技术许可,是指技术供方以技术许可协定的方式,将自己有权处置的某项技术许可技术受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并以此获得一定的使用费或者其他报酬的一种技术转移方式。跨越国境的的技术许可为国际技术许可。技术许可包括专利技术实施许可、技术秘密等非专利的专有技术实施许可。
2、国际技术咨询服务。这是指当事人一方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务,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咨询服务工作,并以此获取一定报酬的活动。其中,提供技术、劳务或者派遣专家,完成服务任务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方、受托方或咨询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方或委托方。如果这种咨询服务是跨越国境提供的,则构成国际技术咨询服务。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受托方所提供的通常是某种技术性劳务,特点是:一是它不是普通劳务而是具有相当技术水平的劳务;二是所涉及的技术通常是享有知识产权保护或以保密措施维护的专有技术以外的一般技术。
一般来说,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几项主要内容和条款:
(1)供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清单,包括技术咨询服务的项目、目的、范围、内容、履行技术咨询服务的条件等;
(2)供方派遣工程师、专家、专门技术人员的级别、人数、具体的专业、工作量、应完成的工作条件丿、验收标准、工作地点、工作期限、日工资标准以及其他待遇等;
(3)人员的培训;
(4)供方对完成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担保和保证;
(5)国际技术咨询服务报酬的计算和支付;
(6)与其他合同的关系;
(7)验收条款;
(8)其他条款,如违约补救和索赔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
3、国际技术投资。这是指营业地或国籍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技术作为资本相互进行跨国投资。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资中,主要采用合营企业或者独资经营企业二种方式,其中,合营企业又可以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二种。
(1)合资经营。主要法律特点是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合资经营方式有二:一是技术的资本化,即供方将技术作为出资,以技术使用权益折价作为其投资资本的一部分,可以参与利润分成。但在合资双方股份比例已确定的情况下,外方以这种无形资本投资,相应减少了资金和有形资本的投入,其实际承担的经营风险也就减少了。并且折算和评估复杂以及标准难统一;此外无论是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往往具有法定有效期或难以避免的泄密风险以及一定技术价值周期。因此有些国家法律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将技术折算成投资股本,或者限制技术出资的占资比例。二是以投资者(一般是外国)为供方、以合资企业为受方的技术转让。外国投资者既具有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一方当事人(即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又具有技术贸易合同一方当事人(技术转让供方)的双重身份。
在外国投资者单独作为第三方向合资经营企业另行转让技术的情况下,技术供方要签两份合同:A、作为外方投资者于当地投资者成立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主合同);B、合资经营企业成立后,作为独立的技术供方与合资经营企业的技术许可合同(附合同)。
(2)合作经营。主要法律特征是合营各方是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各自参与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亏损的比例,而不是按各方投资折算的股份。此外,合作各方可以成立也可以不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这种方式实现的国际技术贸易,一般是以合作经营合同中的技术条款来体现。
(3)独资经营。即全部资本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而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往往是外国母公司在东道国设立的子公司。以这种方式实现的国际技术贸易,仅表现为由外国母公司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在设在东道国的子公司使用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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