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世界贸易体制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世界贸易体制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一)世界经济一体化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加快。体现在:
1、《知识产权协定》所确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低要求”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方必须遵守和非世贸组织成员努力接轨的国际标准。
2、世界经济一体化要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协调统一。
3、《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将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由专题保护式向综合保护式发展。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扩大、标准提高、具体措施完善。《知识产权协定》赋予知识产权人以更为广泛的权利。表现在:降低知识产权获得保护的条件;权力内容更为完善和扩大;延长知识产权的最短保护期限;严格知识产权限制的适用条件。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即是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使世贸组织成为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最主要的解决场所之一。
(三)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领域得到普遍承认、贯彻和改善。
(四)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确认并不断强化。
(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以及有关的国际争端的解决。
(六)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与保障公共健康的关系。《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问题的核心是对药品的专利保护及合理限制。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内容
(一)意义。《知识产权协定》不仅第一次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联系在一起,并在原有的较为零散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上,将著作权及其相关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等重要的知识产权融为一体。
《知识产权协定》是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协定之一。这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更加有效的实施,对于进入知识经济的世界经济条件下的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均具有深远的影响。
《知识产权协议》还确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具体目标是:推动技术革新、技术传播和技术转让,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利益,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二)《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⑴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即两大基本原则)。规定:每一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其他缔约方的国民所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对其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一个缔约方向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所给予的任何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和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⑵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求多边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接轨。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权利维护方面各方均应遵守《巴黎公约》的实体条文及根据该公约而形成的专门条约及协定;除有关争端解决等条款外,该协定的其他规定不应取消缔约方原根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所可能承担的已有义务。
⑶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公约》授权缔约方采取与本协定相一致的措施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以维护社会或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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