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
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
发达国家为了促进、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在税收立法及财政、信贷方面采取了一些鼓励措施,并建立了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发达国家鼓励海外投资的法制。资本输出是发达国家开展跨国经济活动的一大基石,也是它们谋取厚利和增强国际经济竞争实力的主要手段。鼓励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信贷优惠:各国的公营金融机构往往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提供各种形式的优惠贷款。
(二)避免双重征税:根据国际税法上的属人原则,母国有权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海外收入征税;而根据属地原则,则东道国有权对境内外国投资者来源于境内的收入征税,就产生了双重征税问题,发达国家往往采用有关外国税收的“免税制”或“抵免制”及“饶让制”来避免出来这种情况。
(三)其他援助:如通过其驻内驻外机构(如使领馆),为本国私人提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情况和投资机会等情报;对本国培训发展中国家技术人员的民间机构提供政府津贴;协助成立了本国民间非营利团体,以便训练在发展中国家执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历史背景:战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主要是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这些发展中国家往往刚刚独立或者仍在争取独立、战争、动乱频繁;有的发展中国家随着当地民族意识的觉醒,在政治上争取独立和主权平等的同时,在经济上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强民族经济,其中包括对长期以来控制了东道国国民经济命脉的外国投资企业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建立严格的外汇管制等等。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屡屡遭遇战争、内乱、征收、国有化及外汇禁兑、政府违约等种种政治风险(又称非商业性风险)。因此,发达国家认识到,对本国的海外投资只有鼓励措施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还必须予以法律上的保护,使本国的海外投资尽量免受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于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就“应运而生”。
1948年,作为“马歇尔计划”的一部分,美国国会通过了《经济合作法案》,率先创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此后多次修订。其他国家纷纷效尤,以国家为后盾,以国内立法为依据,于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为先行,由政府专门机构或国家指定的专业公司为本国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的保险或担保。
20世纪80年代,世界上主要的公营出口信贷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组成了“信贷和投资保险机构国际联盟”,简称“伯尔尼联盟”,其组成机构来自经合组织开发援助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国及韩国和印度。其中的主要骨干是美、日、德的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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