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对跨国银行经营的法律管制
对跨国银行经营的法律管制。
1、对跨国银行的待遇标准: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经营活动管制的宽严程度主要取决于各国对跨国银行竞争所实行的待遇标准,这些待遇可分为三类:保护主义原则(对外资银行的经营实行限制性监管)、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对方)、对等原则(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本国银行在该外国所能经营的业务)。
2、各国对跨国银行经营管制的措施多种多样主要有:
(1)增加跨国银行的营业成本。首先,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吸收存款业务;其次,不允许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贴现融资,这样也增加了跨国银行的筹资成本;再次,要求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缴纳较高比例的存款准备金。
(2)限制跨国银行的市场份额。首先,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其次,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设立分去机构的数量;再次,限制跨国银行的营业区域。
3.对跨国银行经营的风险管理。可分为两种制度:
(1)事先预防性监管制度。即对外资银行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分析,在此基础上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制度。
(2)事后救助性保护,包括:A、最后贷款人制度,指由各国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已经或将要出现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提供资金支持,以帮助其渡过难关,避免情况进一步恶化。(主要用于解决银行出现的暂时流动性困难);B、存款保险制度,指当投保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倒闭时,由专门的政策性存款保险机构在最高保额限度内代为向客户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实践中,东道国政府只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跨国银行分支机构以上述两种方式救助;而当分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时一般要求该分行的总行和母国当局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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