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欧盟的组织机构
欧盟的组织机构。主要是欧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欧洲执行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共体法院。
1、欧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主要职能:1)在广泛的领域,与欧洲议会共同决定行使立法权。2)协调成员国广泛的经济政策。3)代表欧盟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国际协定。4)与欧洲议会共享预算权力。5)基于欧洲理事会确立的一般指南,作出构建和履行共同外交和防务政策所必须的决定。6)协调成员国活动并采取刑事事项中警务与司法合作领域的措施。
理事会由成员国各指定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依审议事项不同,欧盟理事会可由各成员国外交部长、农业部长、运输部长、经济和财政部长、社会事务部长、工业部长和环境部长等组成。欧盟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由各成员国常任代表组成的一个委员会负责准备欧盟理事会的工作并从事该会委托的工作。秘书处协助理事会工作。秘书长由欧盟理事会一致通过任命。
欧盟理事会会议经该会主席提议或应一名理事或执行委员会要求而召开。根据审议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分别适用协商一致通过、特别多数通过和简单多数通过三种议事规则。对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议事规则,各成员国均有否决权。除此之外,各成员国的投票权不一。该会通过的欧盟文件有法规、指示、决定、建议和通告。
各种文件的法律拘束力不同:法规自动适用于整个欧盟;指示所规定的目标适用于各成员国,但达到目标的方式由各国自行决定;决定只对所涉及的适用对象(成员、企业或个人)具有强制性;建议和通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欧共体成立后,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议,即“高峰会议”不定期召开。欧盟条约规定了欧洲理事会的正式设立及职能。据此,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和欧洲执行委员会主席组成,由各成员国外交部长和欧洲执行委员会委员协助工作。欧洲理事会职责是促进欧盟发展并确定有关政治导向。该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欧盟理事会主席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人主席。
2、欧洲执行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能:1)具有初始起草法案权,可向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立法提案;2)作为欧盟的行政机构,负责实施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欧盟立法(指令、法规、决定)、预算和计划;3)作为条约的保管人,并与欧盟法院一起,确保欧盟法的适当适用;4),在国际上代表欧盟,并负责国际协定的谈判,主要在贸易和合作领域。
委会员由30名委员组成。只有欧盟成员国国民才能成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应包括各成员国的国民,但不能有2名(不含2名)以上的委员具有同一国籍。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各成员国政府在同欧洲议会协商后共同推选委员会主席。各成员国在同委员会主席协商后推选其他委员会委员。被推选的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作为一个整体须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批准后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须由各成员国政府通过共同协议任命,任期始于1995年1月7日。委员会以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通过决议,决议必须经欧盟理事会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或撤销决议,必须经欧盟历史机会一致通过。委员会独立于成员国和欧盟理事会,只对欧盟负责,其委员不接受任何成员国政府指令。
3、欧洲议会(下称议会),由直接普选产生。主要职能:1)与欧盟理事会共同享有立法权。2)与欧盟理事会共同享有预算权,最后阶段由它独自通过预算。3)行使对执行委员会的民主监督。它批准对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并有权以2/3多数的不信任票迫令执行委员会辞职。对所有机构行使政治监督。
1979年6月起,议会议员由各成员国公民直接普选产生。议员名额按国家大小分配,人数不等。由于立法权仍保留于理事会和委员会,欧洲议会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具有立法权的议会。欧洲议会还可受理欧盟公民提出的有关欧盟活动对其造成直接影响的申诉,并可任命一名专员纠正欧盟法律的不当执行。此外,对未按新协商程序作出修正的某些欧盟法规,议会增强了否决权。
4、欧共体法院和初审法院。欧共体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构,具有比其他国际性法院较大的权力。法院设于卢森堡,法官总数与成员国数相同,若成员国数为偶数,则增加一名以构成奇数。目前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六年,法院另设9名律师协助法官工作。律师的职责是研究有关问题并向法院公开和公正地提交其研究结论。
法官和律师是完全独立的,经成员国一致同意任命。法院以全体到庭或分庭形式开庭。律师不能以公诉人身份自己起诉,职责是就已提交法院的案件进行辩论。法院的裁定对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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