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际商品组织
国际商品组织:国际商品是指国际市场上,同质商品按同一价格大量交易,其标准价格取决于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商品。国际商品协定是某种国际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就该商品的权利义务协商达成的多边协定。战后初期,国际商品协定主要是按照1948年《哈瓦那宪章》的有关规定缔结,旨在防止或减轻因初级产品产销未能及时调整而造成的严重困难,防止初级产品价格的过分波动;保证紧俏初级产品的公平分配。
1975年5月,联合国第四届贸发会议通过了商品综合方案的决议。此后,该方案提出的“改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稳定和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入”等目标和原则成为缔结国际商品协定的依据。
(一)成员资格。
1、开放范围:一般对主权国家开放,此外,在一定条件下,地区也可能适用国际商品协定。成员资格的开放范围依各国际商品协定有关签署和加入的条款而定。
一些国际商品组织的成员资格也对其他国际组织开放。除了锡协定和1971年国际小麦协定外,所有国际商品协定都规定,非成员国政府可应邀作为有关理事会会议的观察员。一些国际商品组织鉴于联合国及有关特别机构对国际商品事务的重要作用,在协定中授权理事会制定有关同上述机构合作和协商的适当方式。
2.成员资格的终止或中止:国际商品组织的成员资格可以根据成员本身的决定或根据组织的决定而终止或中止。国际商品协定是契约性安排,允许其成员自行决定退出,问题是对这种退出的权利是否有限制。一般规定成员可在任何时候将其退出的意愿通知协事实上保管人,在通知送达的一定期限之后,退出生效。期限的安排旨在使有关国际商品组织在其活动中作出必要调整,以便减轻因成员退出而产和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向决定退出的成员提供重新考虑其决定的机会。
根据国际商品组织的决定而丧失成员资格有除名和中止两种情况。国际商品组织授权理事会开除其成员的情况是,当理事会查明某成员不履行其责任,并判定此种行为对该协定的实施具有严重损害时,就可通过特别表决程序开除该成员国。这种决议一般在理事会通知协定保管人90日后生效。一般还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未向理事会缴付分摊额的成中,其表决权应予以中止。这种基于不支付的中止是自动产生的。
(二)组织机构:
1、理事会是国际商品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组成。应行使为贯彻协定条款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履行或安排履行为贯彻协事实上条款所必需的一切职责。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能可授予执行委员会,但有关成员资格、争端的解决、协定的再谈判和预算的审批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属授权范围。
理事会主席由成员选举产生,因为国际商品组织由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组成,理事会主席通常由两类成员轮流担任。大多规定,理事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或以日历年计,或以收获年度计,还可召开特别会议。
一些国际商品组织的理事会具有延续性。
2、执行委员会是一些国际商品组织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指导下进行工作。一般根据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表决权平等的原则组成。关于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命,各国际商品协定规定不同。另一些国际商品组织没有设立上述综合性的执行委员会,但设立了协助理事会执行其职能的若干专门委员会。这类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国际商品协定设立,也可由理事会设立。
3、行政机构,具有独立、常设的行政机构是国际商品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行政机构(或秘书处)由行政首长和行政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组成。行政首长(称为执行主任、执行秘书处主任等)一般由理事会任命,或由理事人与执行委员会协商,以特别表决任命。行政首长对理事会负责,根据理事会的决定负责管理行政事务和工作人员。
国际商品协定属多边契约性安排,由各成员承担并履行各自的责任。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判定协定的履行情况。在实行定额制度的国际商品组织中,行政机构也行使经营职能。
行政机构人员的任职条件之一是,在有关国际商品的生产、贸易及其他活动中不应拥有任何经济利益,他们的任命期限和条件由理事会参照类似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则予以确定。
(三)表决程序:表决权安排一般实行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表决权平等的原则。多数国际商品协定规定,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分别拥有1000表决票。
同类成员的表决权安排主要实行比例原则,即根据各成员在出口或进口某种国际商品所占的份额比例确定表决票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国家平等原则。各成员的表决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理事会一般适用简单配分多数和2/3配分多数两种表决程序。所谓简单配分多数表决,指需要以出席并参加能决的出口成员所投票数的多数和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进口成员所投票数的多数所作的表决,两类成员的票数分别计算。2/3配分多数表决,则指需要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确良出口成员所投票数的2/3所作的表决,两类成员的票数亦分别计算。此外,多数国际商品协定还规定了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理事会根据国际商品协定所作的一切决定,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这一原则为各国际商品组织成员普遍接受。
(四)法律地位:除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之外,所有国际商品协定均专章规定特权与豁免问题,由此确立各国际商品组织的法律地位。一般规定国际商品组织或理事会应具有法人资格,尤其应具有订立契约、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起诉的行为能力。
国际商品组织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一般通过国际商品组织或理事会同东道国签订的"总部协定"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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