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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档案馆的收集工作

来源: 2017-09-20 19:46

 一、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和期限

1、范围

(1)本级各机关、团体及所属单位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

(2)属于本馆应当接收的撤销机关、团体的档案

(3)属于本馆应当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

(4)档案馆之间交接档案

2、保管期限

(1)省级以上档案馆接收立档档案单位保管20年左右的永久保存的档案。

(2)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10年左右的档案。

 

二、现行机关和撤销机关档案的接收

(一)现行机关档案的接收

1、对现行机关档案的形成要进行预测,包括内容、形成特点、档案 现状、数量、整理质量、保管条件、利用情况。我国在这方面做得不够,这是应当注意的。

2、移交前的业务指导要统一内容,各种做法要标准化和规范化。

3、 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标清点核对,并且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有关资料也应要向档案馆移交,但资料移交这项工作做得不够好。曾经有一个趋势:追求案卷的厚度200-300页。这种作法,不可取,主要应根据案卷内容来立卷。

4、实事求是地灵活掌握入馆时间,

除了10年、20年的原则要求外,还有例外。

(1)在非和平环境、动乱(文革)期间的档案,边远地区保管条件恶劣的档案可以提前接收。

(2)一些专门档案可以在机关多保存一些时间,如国防档案、外交档案、公安档案、法院诉讼档案,人民银行的财会档案。

 

(二)撤销机关档案的接收

机关撤销或合并必须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清理,妥善保管,不得分散,并依照规定进行移交和适当的处理。

1、由撤销机关组织人力,负责整理好,然后再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

2、撤销机关的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其档案材料不得随之分散,仍作为原机关档案的一部分,按全宗整体移交有关档案馆,或由其中一个机关完整地代管。一个机关交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材料仍按原全宗为单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或由新机关代管。

 

一个机关内一部分业务或者一一个部门划给另一个机关接收,其档案材料不得由原全宗中抽走而带入接收机关;如果接收机关需要利用,可按手续借阅或者复制。

3、机关撤销或者合并时,如有尚未处理完毕的文件,移交应受理这些文件的新机关继续处理,并作为新机关的档案加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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