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现行档案的范围
1、 本级中共委员会的、顾问委员会的、纪检委的、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 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同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2、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3、 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如水利工程局、种植公司、文化馆、剧团、专门学校、专 科医院、生产地方传统名优产品或者具体生产特种工艺的工厂等形成的单位。一般工厂、普通中小学校、商店以及村委会等单位可以选收其中若干代表性的单位形成 的档案。
4、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5、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和本级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6、撤销单位的档案。
7、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收集和保管解放前中共领导的红军、 八路军、新四军等军事机关、部队、院校形成的革命档案。
8、地方各级综合性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本地方革命历史档案及旧政权机关和其他单位形成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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