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这是用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档案工作基本经验的总结,也是我国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一、我国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形成过程
列宁关于集中统一管理苏联档案工作的思想,对新中国建立初期制定档案工作原则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1918年6月1日,列宁签署颁布了《关于改革与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法令》:从现在起组成统一的国家档案全宗。
全宗是指一个独立机关、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有机整体,它的基本涵义有三点,即全宗是一个有机整体,全宗是在一定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全宗是以一定的社会单位为基础而构成的。
一、我国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形成过程
1951年2月:中共中央各部门第一次档案工作座谈会:档案管理必须集中统一;9月:《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1954年11月:成立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的任务是:统一管理国家档案工作。
1955年,《中共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档案工作的原则,是集中统一地管理机关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利机关工作,反对分散保存。同时指出:该原则对国家和军队的档案也是基本适应的。
1956年:《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规定》: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国家各项工作的利用。
1959年:《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
二、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既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又是档案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它是我国档案工作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
第一,国家档案按规定分别由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集中管理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向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移交,集中统一管理,不得据为己有,并将长远保存价值的档案向中央档案馆移交;地方各级机关团体需长远保存的档案向地方综合性档案馆移交;一些新型载体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档案,由专业档案馆移交;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全国档案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档案行政机构同统一、分级、分专业管理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监督指导
第三,对党政档案和党政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1959年《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
(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只有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才能维护党和国家的历史真实面貌,才能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1、维护档案的完整:档案的完整包括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和整理系统两个方面
2、维护档案安全:档案安全包括档案的实体安全和档案的内容安全两个方面
(三)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便于社会各方面对档案的利用,满足社会对档案的需要,这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因此,是否便于社会各方面对档案的利用,是检验档案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准。
我国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三个组成部分,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核心,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手段,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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