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档案工作法律概述
档案工作法律概述
一、档案工作法律概念
档案工作法律,简称“档案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档案事业规定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法律行为规范。
二、档案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1、直接性:与上位类法律相比
2、具体性
3、综合性:档案法赋予调整档案工作相关行为的手段是综合性的,不仅仅是行政手段,还包括教育、刑事处罚等手段。
三、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关系
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档案法律是国家与人民意志在档案工作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国家的宪法及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性的规范文件的总称。 行政规章:部委、省级政府或较大的政府机构颁布
第二节 《档案法》的制定与主要内容
一、《档案法》的制定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于1988年1月1日起实施。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修订的后的档案法:强化档案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职责与权力、保护各方面的权利与利益、加大执法力度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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