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犯罪成立条件
犯罪成立条件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排除事由(即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犯罪构成的特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方法,犯罪客体,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其他犯罪排除事由的本质与成立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作为,不作为,因果关系,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过失,事实认识错误。
第一节 概说
本节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是本节重要的考点。不同的构成要件要素类别,其符合性判断的思路和方法存在差别,所以需要考生区分不同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应地,常见考法就是判断具体犯罪的某一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违法的要素还是主观有责的要素,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还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还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还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等。
犯罪成立条件就是所谓的犯罪构成,也是指犯罪的认识和认定体系。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因为犯罪构成要素基本一致,但各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不一样,即体系化不一样,这导致认识思路和判断顺序存在差别。这主要属于方法之争,绝大多数的结论仍然一致。但是方法之间在科学性、合理性、效率性、便捷性上存在区别。
在民主法治社会,刑法的适用存在三重风险:其一,一旦发生引起人心冲动的案件,感情上的处罚要求强烈,而不顾刑法有无明确规定便予以处罚;其二,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劣,而不管行为客观上是否侵犯了法益便予以处罚;其三,因为侵犯了法益,而不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难可能性便予以处罚(平野龙一语)。在认识和认定犯罪过程中,为了防止这三重风险,成立犯罪就要求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侵犯了法益、行为人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具有责任。
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侵犯,但思想和观念不能侵犯法益,只有客观行为才能侵犯法益,所以刑法禁止的是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下,刑法通过客观行为的描述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法定化:刑法之所以类型化地描述行为,是因为这种行为具有法益侵犯的特性。所以,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及其具体要素必须表明和反映值得处罚程度的法益侵犯性:行为要素要求具有法益侵犯性(法益侵犯的危险和法益侵犯的实害);行为对象要求反映或体现法益;危害结果就是法益侵犯的危险状态或者实害结果本身;有的行为法益侵犯程度要达到犯罪程度,还要求客观上行为具有特定身份(构成身份或者定罪身份);客观上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否则客观行为仍然没有法益侵犯性。这些构成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表明其法益侵犯达到了犯罪程度。
构成犯罪的是行为,受到处罚的是行为人。行为人受处罚的前提是对客观上实施的法益侵犯行为具有责任,即能够将法益侵犯行为归责于行为人: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联系,才能将该行为归责于行为人;有的犯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或者动机。但是行为人也可能因为年龄或者特殊的精神状态阻却责任。
综上,犯罪成立条件可以分为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主客观相统一是二者关系的基本要求。犯罪成立条件图示如下:
违法(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
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主观)条件: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
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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