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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行为对象

来源: 2017-09-21 19:48

 行为对象

    【知识要点】

    行为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或物质表现()。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

    注意:行为对象不同于以下内容。

    1.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例如贿赂(受贿罪)、赌资(赌博罪)不属于受贿罪、赌博罪的行为对象。

    2.行为孳生之物。行为人伪造的文书、伪造的假币、制造的毒品不属于伪造公文罪、伪造货币罪、制造毒品罪的行为对象。但这些内容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例如伪造的货币可以成为购买、运输、出售假币罪的对象,制造的毒品可以成为运输、贩卖、走私犯罪的行为对象。

    3.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行为人杀人后从雇请者处得到的酬金或者物品,也不是行为对象。但是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打算骗取对方酬金,而没打算履行约定内容的,则可能成立诈骗罪,所谓的“报酬”就属于诈骗罪的行为对象。

    4.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主要表现为犯罪工具)。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时,伪造的信用卡是是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

 

   【活学活用2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认识到皮箱里可能存在枪支、毒品和假币,仍将其放在家中,事后发现里面只有毒品和枪支。甲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与持有假币罪的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

   B.不作为犯罪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不作为故意犯罪存在未遂等未完成形态

   C.甲雇请乙为自己看守山林,但长期没有给乙发放工资,乙不断催讨。甲产生杀乙之念。夏天某日暴风雨时,甲令乙上山看护林木,期待乙遭雷电死亡。乙果真在在山林中遭电袭击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D.行为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之后暴力殴打致使被害人受伤,行为人不予救助,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成立非法拘禁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活学活用22】甲雇请乙和丙将自己的女朋友丁的腿打成骨折,当场交给乙、丙 4000元,约定事成后再给6000元。乙、丙找到丁,举手便打,经丁哀求,乙、丙遂住手,但对丁说:“你的男朋友雇请我们伤害你,但我们不想这样做;你最好不要外出,不要与甲见面,并且声称自己受伤了。”然后,乙、丙对甲说:“我们己经将丁打伤,但被公安机关发现。你除了按原来的约定给6000元外,还必须再多给5000,否则,我们向公安机关告发你。”甲信以为真,除按原来约定给了乙、丙6000元以外,付给了乙、丙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甲属于犯罪未遂,乙、丙二人属于犯罪中止

   B.对其中的6000元,乙、丙二人构成诈骗罪

   C.对其中的5000元,乙、丙二人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D.对其中的4000元,乙、丙二人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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