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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自救行为

来源: 2017-09-21 19:52

 自救行为

   【知识要点】

    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

    2.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通过自救行为如果不可能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则不能实施自救行为。

    3.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注意: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之间的界限。

    1.二者之间具有排斥关系,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不再认定为自救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是紧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自救行为不是紧急行为,属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所以,正当防卫作为辩解事由,对行为人更为有利。

    3.正当防卫必须在面临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时实施,自救行为所针对的是过去已经发生但处于继续侵害状态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和自救行为之间在时空上有较明显的间隔。

 

   【经典考题25】(2008年试卷二第9394题)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题。

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题。

   93)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理解。

   1)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不法行为”实际上就是客观上违法的行为(当然,并非对所有违法的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还要考虑其他条件),而是否违法行为与行为人的责任没有关系。换言之,精神病患者客观上实施侵犯法益的行为,属于“不法行为”,至于是否负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其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本案中,精神病人丙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相应地,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甲也尽量控制在必要的范围——“迫于无奈”)。A选项正确。

   2)“不法”与犯罪的区别,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不法”不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因为违法的判断是客观的,任何人的行为如果侵犯了法益,在法律评价上都是一致的,即属于违法行为;而责任的判断是主观的,每个人的责任情形都是不同的,所以责任是个别的、具体的。不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成立犯罪当然要求主客观统一,但是正当防卫是为了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所以只要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案情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当然,对于不法行为,其他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紧急避险,但紧急避险是以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或者不法侵害人的其他合法利益为条件的,如果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减轻或者避免不法侵害行为,就不能评价为紧急避险,只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所以甲的行为不能评价为紧急避险,B选项错误。

   3)正当防卫与自救行为的区别。一方面,在正当防卫与自救行为的认定中,正当防卫具有认定的优先性,因为正当防卫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而自救行为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在辩护事由中,认定为正当防卫,对行为人更为有利。另一方面,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自救行为针对的是的前提是法益已经受到了不法侵害。本案中甲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减轻或者避免不法侵害,将精神病人打伤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属于自救行为。C选项错误。

   4)不法侵害开始时间的判断。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以“着手”为标准,当然,如果没有达到着手阶段,但存在法益侵犯的急迫性,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甲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的行为既不属于抢劫行为的着手,也没有侵犯法益的急迫可能性,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袭击甲的行为也就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属于其他合法行为。D选项错误。

   注意:假定正常人丙误以为甲在进行不法侵害,进而对甲实施“防卫行为”的,甲可以对丙进行正当防卫。因为丙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根据具体情形,属于过失的不法侵害行为,针对过失的不法侵害行为,当然可以正当防卫。

   本题正确答案为A

 

   【活学活用38】(2006年试卷二第18题)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活学活用39】关于被害人的承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欺骗乙说:“如果你让我向你的头打一拳,我给你5万元,但如果打伤了我不负责。”乙表示同意。于是甲向乙的头部猛击一拳,导致乙轻伤。但事后,甲并没有向乙交付5万元。乙的承诺无效,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乙养了一条狼狗(价值20万元)。某日乙外出后,甲给乙打电话,欺骗乙说:“你饲养的狼狗冲破栅栏逃出来了,可能会咬死他人,情况紧急,可以将其杀死吗?”乙想“人的生命重于狗的生命”,于是说:“那你就将狗杀了吧!”甲杀死了狗。乙的承诺无效,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C.甲、乙、丙住在宾馆时,打电话叫来卖淫女AA进房间后发现人多便退出,被甲等人拦住。甲等人不顾A 的反抗,对A实施了强奸行为。事后,A向甲索要2000元,并声称:“如果不给就报警。”遭拒绝后,A向警方报案。甲等人的行为因为A索要现金而阻却强奸罪的成立。

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帮助其毁灭有关的无罪证据,并伪造不利于乙的证据。乙的承诺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活学活用40】关于被害人的承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妇女乙以为与监狱狱警甲发生性关系,对方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关系后甲并没有释放其丈夫。乙的承诺有效,甲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B.甲欺骗乙说:“我把你关3天,然后给你10000元”。乙表示同意。但一天后,乙无法忍受,要求甲释放自己,甲坚决不同意,继续关押乙2天。由于乙事先作了承诺,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C.甲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长期在乡里为他人治疗,导致一人重伤,多人轻伤。但每次都是患者及其家属要求甲为其诊疗。由于甲的治疗行为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承诺,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D.病人乙身患绝症,自觉极端痛苦,哀求医生甲撤除维生装置。医生同意后随即撤除了病人乙身上的维生装置,2小时后病人乙死亡。由于我国没有对安乐死作合法化的规定,而对生命的承诺绝对无效,所以医生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活学活用4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教唆乙杀害丙,同时又告知丙作好正当防卫的准备;乙在杀害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应对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B.多男多女相互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由于该承诺有效,所以该行为绝对不成立犯罪。

    C.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D.引诱幼女卖淫罪以被引诱幼女同意卖淫为前提,否则成立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本罪中被害人的承诺属于强迫卖淫罪的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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