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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因果关系的错误

来源: 2017-09-21 19:54

 因果关系的错误

    所谓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因果关系的错误又可以分为三类: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经典考题29】(2007年试卷二第5题)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与因果关系错误。

    一方面,甲欲杀仇人林某,却误把自己的父亲当作林某予以杀害,这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种的对象错误的情形。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另一方面,甲打算开枪打死被害人,但被害人并非死于枪击,而是由于心脏病吓发死亡。这属于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情形,这种情形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即甲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是这一发展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进程,只要认识到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综上,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主张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对林某和自己的父亲分别成立不同犯罪的说法都是错误的。A选项正确。

 

    注意:

    第一,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的典型案例。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砍伤乙,乙由于是血友病患者而流血不止死亡。

    再如,甲为了使乙溺水死亡,而从桥上将乙推下,不想乙却在墙墩上摔死。

    又如,甲为了杀害站在悬崖边上的乙,而向乙开枪射击,不料乙受惊吓摔下悬崖死亡。

    第二,要认定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要求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就无所谓错误问题。例如甲杀乙,乙在住院治疗期间,被丙纵火烧死。由于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而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问题。

    本题正确答案为A

    2)事前故意(Weber的概括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掩埋、碎尸或者扔下悬崖等等),实际上乙是死于后一行为。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注意:与事前故意相联系的是事后故意,即行为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导致了结果发生。例如,医生开始动手术后,对患者产生了杀人的故意,中途停止手术放置不管,导致患者死亡。这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

 

   【经典考题30】(2010年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赵某杀害钱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

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解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事前故意的情形。

    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四种处理意见,其中第四种观点合理。

    观点一,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成立数罪。但这种观点存在疑问:因为行为人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人,却成立杀人未遂,违反了社会的一般观念。

    观点二,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这种观点也存在疑问:因为行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来决定是否将行为分割为两个行为,缺乏理由。

    观点三,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但这种观点同样存在疑问:这一学说有歪曲事实的嫌疑。

    观点四,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在这种场合,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  

    注意:

    第一,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并不适用于因果关系错误,这两种学说适用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第二,2010年案例分析要求考生答出刑法理论上的不同观点,但在2009年之前只要求考生掌握其中的第4种观点,即事前故意的情形以故意犯罪既遂处理。

    例如(2007年试卷二第54题)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在本案中,刘某的杀害行为与被害人潘某的死亡之间介入了刘某自己的毁尸灭迹行为,这一介入行为从社会经验角度看纯属正常,所以刘某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二者之间仍然具有因果关系。只不过这一因果发展进程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并不完全一致,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事前故意)。但杀人故意的认定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死亡结果,所以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本题正确答案为AD

    至于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错误的区别则很明显:打击错误是由于客观行为的偏差,导致了其它结果的发生;因果关系错误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与行为人主观认识并不完全相同的因果发展联系,但没有对象方面的认识错误、也没有因为行为偏差导致其它结果发生。

    再如(2008年延考卷二第4题)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

   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

   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按照处理事前故意的因果关系错误理论,甲的行为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该题正确答案为D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摔坏。

 

 

2011-2-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经典考题31】(2008年试卷二第3题)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在本案中,甲本想实施第二个行为杀死乙,实际上甲在实施第一个行为的时候就导致了乙的死亡,相对于行为人的计划来说,危害结果提前实现了,所以本案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构成提前实现。

   要认定这种情况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对此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而是其他形态。

    1.在本案中,甲给乙投放了较多的安眠药,这一行为本身就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急迫可能性,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既然甲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这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乙的死亡,主观上行为人又有杀人的故意,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至于因果发展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致,这只是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判断,所以C选项正确。

    2A选项错误,因为投放过多安眠药的行为并非预备性,而是有导致他人死亡急迫可能性的实行行为(区分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并不是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为准,而要主要考虑行为本身的属性),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

    3B选项错误。既然甲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并导致了死亡这一实害结果,加上甲有杀人故意,甲就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至于行为人原本打算的行为是否实现,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4D选项错误。因为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就无所谓因果关系。但如果实施了实行行位,就只能按照因果关系错误的原理处理。

    注意:如果只是预备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由于预备行为本身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案件,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例如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在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咖啡而死亡。由于妻子还没有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准备有毒饮料并置于某场所,还没有侵犯被害人生命的急迫可能性,只是预备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

   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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