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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犯罪未成功

来源: 2017-09-21 19:58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1.行为人所追求、放任的结果应限定于实行行为的性质本身所能导致的结果(行为的逻辑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例如,故意杀人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结果是死亡,而不能是伤害。伤害结果是故意伤害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结果,但不是故意杀人罪既遂要求发生的危害结果。

    例如,盗窃罪(包括要求数额较大的其他犯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结果是转移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如果行为人盗窃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要求,不成立盗窃罪既遂(可能成立盗窃罪未遂)。

 

    【经典考题41】(2007年试卷二第6题)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侵占罪既遂    B.构成侵占罪未遂    C.构成盗窃罪既遂    D.构成盗窃罪未遂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以及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按照社会观念,汽车无论停在何处,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甲尽管上楼时忘记拔车钥匙,但该汽车仍然属于甲占有的财物。乙只要认识到是汽车这一特定对象,就认识到了本案中的汽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乙发动汽车打算开动汽车,这一行为有导致转移该财物占有状态的紧迫危险,盗窃实行行为已经着手。但此时正好甲下楼,将乙抓获,盗窃行为的逻辑结果,也是乙希望的结果——转移财物占有——没有实现,因而乙只成立盗窃罪未遂。

正确选项为DABC三选项错误。

    本案不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成立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对象在客观上属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物(行为人自己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脱离占有但他人所有的财物);二是行为对象在客观上属于他人占有之物,但行为人误以为是代为保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即存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本案中汽车属于他人占有之物,对此行为人没有错误认识,不存在侵占罪的故意,所以不成立侵占罪。至于行为人是否存在错误认识,不以行为人的口供为准,而是根据客观事实加以合理推断。

    注意:盗窃罪既遂标准采取控制加失控说,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将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有(被害人一定失去占有)。如果行为人的转移占有难以判定但被害人已经失去占有的,也认定既遂。

    例如(2008年试卷二第6题)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本案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排除权利人的支配和控制,采取平和手段转移他人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尽管甲在转移皮箱占有状态之后没有占有该财物,但被害人对该皮箱已经失去控制,侵犯他人财产的实害结果已经发生,所以甲成立盗窃罪既遂。院墙外无人看管的皮箱原则上属于脱离他人占有但他人所有的财物,即属于遗忘物。丙认识到了该财物处于院墙之外并无人看管的事实,即认识到了该财物属于遗忘物,随之将财物拿走,并据为己有,客观上实施了侵占行为,所以丙成立侵占罪。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再如(2002年试卷二第9题)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320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由于在职务上李某并非主管、管理、经营、经受该款项的人,所以不成立贪污既遂)。

    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成立既遂,可能成立犯罪未遂。

例如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对行为结构的因果发展进程有特殊要求,只有满足了特定的发展过程才可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否则只能认定为未遂。

 

 

   【经典考题42】(2009年试卷二第15题)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解析:

    本案中甲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欺骗保险公司,意图骗取保险赔偿金,属于保险诈骗的行为。只要甲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其保险诈骗行为就已经着手,所以保险诈骗罪预备的说法错误。但保险公司识破了骗局,并且为了配合警方抓捕行为人甲而向其支付了20万赔偿金,即保险公司并非因为被骗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显然,甲的欺骗行为与取得保险赔偿金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本案中,甲的欺骗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结果,所以甲的行为成立保险诈骗罪未遂。因为诈骗罪的既遂要求被骗人陷于财产处分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本题A选项正确,BCD三选项错误。

    注意:本案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可谓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原则上适用特殊法条。但如果适用特殊法条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而且法条中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可以适用重法条。本案不存在适用重法条的条件。参见法条竞合的相关理论。

   本题正确答案为A

  3.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希望、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故意的意志因素没有实现;不包括没有实现刑法分则“以……目的”的情况,即不包括没有实现目的犯中的目的的情况;换言之,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例如,绑架罪的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的目的实现,只要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开始实施绑架行为就是着手,达到以实力控制他人程度就可以认定为既遂。同样,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既遂也不要求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得以实现。

 

    4.抽象的危险犯与具体的危险犯的既遂标准也要求发生特定的实害结果。

    注意: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需要区分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甚至举动犯,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提出了不同的既遂标准。在司法考试领域,这一观点不被采纳。

    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标准并非行为人开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这只是实行行为的着手。劫持航空器行为的逻辑结果是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线,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也是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线,所以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线。

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以行为人控制枪支、弹药、爆炸物为既遂标准。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作为既遂标准,开始实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只是着手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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