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一)中止的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1.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例如(2005年试卷二第57题)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
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犯罪行为。如果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
3.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例如(2002年试卷二第48题)甲为使其弟乙逃脱处罚,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长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本案中丙的行为成立受贿既遂,因为丙收受5万元贿赂承诺为他人谋利益,就已经成立既遂。之后退赃的行为只是犯罪既遂后的表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既遂的认定,更不能认为属于犯罪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例如(2003年试卷二第2题)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在实行抢劫行为过程中,甲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对方是熟人并非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即使对方是熟人,甲也可以继续抢劫,甲属于自动性放弃犯罪。
在“自动性”判断上,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能”和“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主观说),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抢劫时发现对方是自己胞兄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通常认定为中止);但持枪杀人时听到警笛声逃跑的,属于犯罪未遂。
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
1.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例如,甲抢劫妇女乙的财物,经乙苦苦哀求,甲决定不抢劫,但随后实施了猥亵行为,趁被害人转身穿衣服之际,甲将其财物拿走。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甲在自认为能够继续抢劫的前提下,自愿放弃抢劫行为,即使之后实施了猥亵妇女的行为,但对于抢劫罪来说,仍然成立中止;抢劫罪既然成立中止,而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成立一种犯罪形态,甲之后拿走财物的行为就需要独立评价,成立盗窃罪。
2.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
【经典考题44】(2009年试卷二第5题)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犯罪中止的认定。
(1)甲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因为乙将甲的父亲推下粪坑的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或者紧急危险,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具有正当性。C选项错误。
(2)甲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该行为具有侵犯乙身体健康的紧迫危险,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即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以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说法错误。A选项错误。
(3)甲队乙的伤害结果并未实现(犯罪未得逞),其原因在于甲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本案中甲之所以放弃犯罪,是因为相信了乙的话,以为是丙将其父亲推下粪坑。但是在中止的自动性认定中,放弃犯罪的原因本身并不重要,只要行为人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能够达到既遂,但不愿既遂的,就能认定中止的自动性。B选项正确。
注意: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例如,甲在强奸过程中,发现妇女正值月经期,知道可以实施强奸行为但又自愿放弃的,具有自动性(不能因为妇女来月经是行为人没有预见到的事实,就认定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再如,基于惊愕、恐惧、嫌恶之情而放弃犯行的,具有自动性。又如,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犯行的,具有自动性。又如,担心被当场发觉、被当场逮捕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
(4)判断犯罪中止形态是否具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不是以中止行为本身为标准来判断,而是以中止行为之前的犯罪行为为标准。因为中止行为本身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而非犯罪行为,这是对犯罪中止形态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根据;但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这也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甲把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该行为对乙的身体健康具有侵犯的紧迫危险,但甲随后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3.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行,不具有自动性。例如甲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发现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也不成立中止犯;甲原本打算抢劫巨额现金,发现对方只有极少量现金,而放弃抢劫的,不成立中止犯。
同理,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例如,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成立犯罪未遂。甲持刀欲砍死躺在床上的前妻乙,砍了几刀后发现是自己的女儿丙,甲随即将女儿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的,成立犯罪未遂。
注意: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一概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例如行为人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的意图,只是想窃取一般财物时,如果因为财物价值不高(达到了刑法上的数额较大)而不窃取的,成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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