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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胁从犯

来源: 2017-09-21 20:11

 胁从犯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

    一是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二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要么没有罪过,不成立犯罪;要么属于紧急避险,也不成立犯罪。

    例如,乙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甲,令甲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行为的,因为甲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

    再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丙为避免机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丙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犯的胁从犯。

    三是如果行为人起先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则应按主犯论处。

    四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相关法条】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

   (一)共犯的处罚根据

    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实行犯简称正犯

    注意了解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观点。

   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正犯没有实施犯罪,共犯也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较高,侵害法益的危险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较低,侵害法益的危险较小,带有间接性。如果正犯不构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处理。也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须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共犯从属性的结论:

    甲教唆乙犯罪,乙没有实施的,甲乙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预备,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预备。由于刑法一般不处罚犯罪预备,所以甲乙一般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中止。由于乙的中止对甲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甲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未遂。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既遂。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既遂。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根本不想盗窃,而是实施了强奸。就盗窃而言,因为乙没有实施,所以甲无罪。乙实施的强奸与甲也无关。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盗窃到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由于抢劫与盗窃具有因果性,所以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定抢劫罪既遂。

    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处罚共犯者,是因为其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共犯的违法性由来于共犯行为自身的违法性和正犯行为的违法性。

   1)甲唆使乙杀害自己的,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2)乙按照被害人甲的请求对甲实施重伤行为,乙成立犯罪,甲的教唆行为无罪。

   3)甲唆使乙实施自伤行为的,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甲的唆使行为也不成立犯罪。

   4)犯罪人甲教唆乙窝藏自己的,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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