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行犯罪的情况。
1.教唆对象。
(1)按照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形式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注意:传统观点无法解释这样的案件。例如,甲教唆不满16周岁的警察乙刑讯逼供,乙接受教唆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按照主流观点只能认定甲是间接正犯,但甲欠缺构成身份,不成立刑讯逼供罪;由于没有轻伤害以上结果,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其结局是甲无罪。但该观点无法令人接受,如果认为教唆犯的对象只要求是事实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就可以很好解决这样的问题:甲成立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实行犯乙只是年龄不到,不负刑事责任而已。
(2)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着只能对一人教唆,对特定的二人以上实施教唆行为,也能成立教唆犯。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叫“煽动”,不成立教唆。
(3)由于教唆是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决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乙已有盗窃犯意,甲唆使其抢劫的,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乙已有盗窃犯意,只想盗窃数千元,而甲唆使其盗窃数万元的,甲只成立帮助犯,不成立教唆犯;在乙打算盗窃普通财物,而甲唆使其盗窃金融机构的,不认定为教唆犯。
2.教唆行为。教唆行为是指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1)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2)不作为方式不能构成教唆行为。
(3)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的行为,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是教唆行为。例如,教唆怀孕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当然,只有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教唆者才成立教唆犯)。
(4)教唆行为不要求对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罚。
例如,甲将一把没有装上子弹的手枪交给乙,指示乙当场开枪杀害丙,乙接受教唆开枪射击,因没有子弹而未能致丙死亡。如果能够肯定教唆者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行为绝对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行为仍然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就不能否认教唆者具有犯罪故意,应以教唆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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