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主刑
一、管制
【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知识要点】
1.管制的本质是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38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一款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二款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变化要点有:
一是增加了第二款的规定,即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是将原来的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内容也做了相应改变:原来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现在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是增加了第四款的规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注意:
(1)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禁止令,即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注意,社区矫正制度是刑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提请注意。
(3)对于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管制的内容是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所以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罚处罚。
3.管制具有一定期限,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4.管制的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造。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5.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先行羁押不仅包括刑事拘留、逮捕,还包括因为同一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活学活用103】(2003年试卷二第45题)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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