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来源: 2017-09-21 20:22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一)交通肇事罪

   1.行为主体:

   1)本罪不属于身份犯。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法条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

   2)根据司法实践,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3)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4)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活学活用134】(2006年试卷二第11题)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2.危害行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3.危害结果: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应以本罪处理,否则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4.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5.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过失损坏交通设施导致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结果的,应认定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害或者伤害他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对于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6.罪数问题: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7.情节加重犯和相关情形。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根据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明知在发生了构成交 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因逃逸致人死亡”:根据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注意:由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故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导致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经典考题77】(2007年试卷二第9题)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对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1.按照司法解释,逃逸的动机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追究”,但行为人却是害怕被群众殴打,直接逃往公安机关自首,即并非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A选项说法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2.“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因为行为人逃逸使得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即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客观上因果关系,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以客观事实为准,而非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B选项说法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3.只要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客观上因果关系,而且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的,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4.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C

 

   【经典考题78】(T20080258)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酒后驾车撞死一行人,下车观察时,发现死者是其情敌刘某,甲早已预谋将刘某杀死。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

   B.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乙与王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D. 丁在一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将行人常某撞死。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其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按照责任主义的原则,罪过必须与行为同时存在。甲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行为时的罪过形式为过失,其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即使事后发现死者是其仇人,并早就预谋杀死被害人,但导致其死亡的时候并无杀人故意,事后产生的故意不影响先前行为性质的判断,所以,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A选项说法错误。

   2.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成立交通肇事罪。乙指使其雇员王某违章驾驶,王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乙和王某都成立交通肇事罪(不成立共犯,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B选项说法正确。

   3.交通肇事罪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施工场地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领域,在该场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危害结果,而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危害结果。C选项说法正确。

    4.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但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内容的犯罪之间,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但过失致人死亡罪(普通法条)中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凡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活学活用135】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A.甲酒后驾驶车辆出行,但其酒量较大,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在过十字路口时,但车辆出现了驾驶者不能预见的刹车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撞死1人,撞伤2人。

   B.《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行为人乙白天将货车停在马路边后下车小便,后面的小客车飞速驶来,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行为人乙拨打“110后迅速逃离。

    C.行为人丙驾驶没有年检的车辆,但该车并无故障,而是由于被害人横穿高速公路造成了交通事故,从而被撞死。

D.丁在驾驶机动车追杀B的途中,违反交通规则将C撞成重伤;丁为了继续追杀B而没有救助C,导致C流血过多而死亡。

   (二)危险驾驶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133条之一,即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