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1.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四种行为有时候难以区分,认定时不必硬性准确判断属于哪一种。
2.“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有关司法解释认为,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同一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并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而且可能存在只有销售伪劣产品者而没有生产伪劣产品者的情形。例如,生产者生产的是合格产品,在推向市场时离有效使用期限还有一定时间;销售者购进该产品后,由于某种原因长期积压,事后明知产品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却仍然销售。
4.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数罪并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知识要点】
1.“假药”仅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即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时,就是假药,而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用于人体。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的,则不构成本罪。
2.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第一款做了修改,删除了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所以该罪现在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可以成立本罪。另外,新条文将原来的“倍比罚金”改为了直接规定罚金。
原有刑法条文是:“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成立犯罪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4.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经典考题79】(2010年卷二第15题)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
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杨某生产假避孕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成立生产假药罪。杨某生产伪劣产品尽管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15万多,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5万元)3倍以上,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此外,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杨某的行为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ABC三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规定,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成立犯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D。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成立本罪。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成立本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1)行为方式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在食品、河流、水井乃至公众场所等地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2)行为条件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在客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其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一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
(3)主体条件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已满16周岁,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自然人主体只需已满14周岁,单位不能成为其主体。
3.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文作了修改
(1)基本法定刑略有提高,将拘役刑种取消;
(2)将原来的倍比罚金修改为直接规定罚金;
(3)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修改成“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修改成“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原有刑法条文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经典考题80】(2009年试卷二第56题)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造成饮用者中毒的直接责任人是某村办酒厂,应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不清楚酒的有毒成份,可不负刑事责任
B.对刘某应当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对构成犯罪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村办酒厂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及其处罚。
在本案中,某村办酒厂生产、销售有毒散酒,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某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然加以销售,也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故意不要求认识到有毒成分,只要求认识到是有毒有害食品即可)。但村办酒厂与刘某不成立共犯,双方没有共谋,分别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实行犯。AD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说法正确。
此外,行为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导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应该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BC。
【活学活用140】(2010年卷二第11题)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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