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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死刑罪名

来源: 2017-09-21 20:28

 死刑罪名:

   【相关法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文作了修改,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但废除了“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

   原有刑法条文是:“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重点罪名:

   一、集资诈骗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1.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3.注意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罪的共同点都表现为行为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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