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来源: 2017-09-21 20:33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故意伤害罪法益为生理机能之健全。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他人的身体。毁坏尸体、伤害胎儿身体、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如果自伤行为侵犯了其他法益,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战时自伤罪)。

   2.伤害行为:伤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伤害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3.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伤害结果的程度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

   4.非法性: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因治疗上的需要为病人截肢,体育运动项目中规则所允许的伤害等,承诺轻伤害的都不构成犯罪。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对造成重伤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例如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5.行为主体: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己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6.主观责任形式:具有伤害的故意。只具有单纯殴打的意思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注意同时伤害的情形,即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对同时伤害不能认定为共同伤害,而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同时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构成犯罪。

   2)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都不构成犯罪。

   3)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时,可以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

   4)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

   3)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

   5)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

   2.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这种情形可能存在重伤未遂)。

   2)故意伤害致死的,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例如,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再如,行为人甲本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又如,行为人甲对乙实施伤害行为,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由于某种原因致使丙死亡的,甲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注意: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求发生轻伤以上结果(轻伤未遂不成立犯罪),也可能存在重伤未遂的情形(对重伤结果持故意心态),但决不存在伤害致死的未遂(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否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3.法条竞合:“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爆炸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包含故意伤害的内容,不再成立故意伤害罪,而认定为其它相关罪名。

 

   4.想象竞合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妨害公务罪、抗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与故意伤害罪可能存在想象竞合。

 

   5.连续伤害他人的,即使法益是同种的,只要不是同一的,认定为同种数罪,原则上数罪并罚。

 

   【活学活用174(2002年试卷二第47题)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

   A.走私假币罪   B.运输假币罪   C.故意伤害罪   D.妨害公务罪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