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要点】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对方“放鸽子”的,由于不存在被拐卖的妇女,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2.危害行为:收买行为。收买不同于收养:后者表现为单纯接受儿童为自己的家庭成员,而不是用金钱、财物买回妇女、儿童。
3.责任形式:故意,要求不以出卖为目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二)罪数问题
1.收买后有拘禁、伤害、杀害、侮辱、虐待、强奸等行为的,应当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其间存在强奸行为、非法拘禁行为的,直接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存在故意伤害、侮辱、猥亵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性关系”就是指正常的性交行为(文理解释)。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迫其劳动的,成立强迫职工劳动罪;故意伤害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侮辱的,成立侮辱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通常要求收买和出卖行为时间接近。
注意: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刑法第241条第6款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
(1)“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只限于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刑事责任。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4)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经典考题88】(2008年试卷二第13题)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便对乙说:“我的表弟丙没有老婆,你有合适的就告诉我一下。”不久,乙将拐骗的两名妇女带到甲家,甲与丙将其中一名妇女买下给丙做妻。关于本案,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构成拐卖妇女罪
B.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C.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关联问题。
本案中,甲向人贩子乙提出收买妇女的要求,之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只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罪。甲提出收买要求只属于收买者表达收买意愿的行为,既没有使他人产生犯意,故不属于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也没有帮助他人拐卖妇女的行为,因此甲不成立拐卖妇女罪的共犯。本案中的乙成立拐卖妇女罪,丙与甲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共犯。ACD三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说法错误,ACD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而教唆或者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又收买了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超出了收买行为的范畴,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的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
本题正确答案为B。
【活学活用194】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与乙合谋,将乙“卖给”丙为妻,取得财物后甲乙先后逃走。甲构成拐卖妇女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乙构成诈骗罪,丙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B.甲拐卖儿童之后,在关押过程中发现该儿童很调皮,为使其老实一点而实施暴力,将其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C.甲想到自己的表弟丙没有妻子,便对乙说:“你弄几个女娃子来卖,很挣钱的,弄到人后我给你联系卖。”后乙拐卖妇女,将拐骗的妇女带到甲家,甲与其表弟丙将该女买下后给后者做妻。甲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
D.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由于该妇女一直反抗,甲产生了将其出卖的意思,于是甲到处联系买家。由于甲已经实际控制了该妇女,所以甲构成拐卖妇女罪(既遂)
【活学活用195】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张某,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某日张某逃跑,甲将张某打成重伤,并将张某关在自己表弟乙的家中,由乙负责看管并不断劝诱张某与甲一起过日子。过了一段时间,甲发现张某始终不同意和自己结婚,就把张某卖给了同村的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成立拐卖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乙成立非法拘禁罪,与甲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B.甲成立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乙成立非法拘禁罪,与甲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C.甲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乙成立拐卖妇女罪、引诱卖淫罪,甲、乙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D.甲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拐卖妇女罪,属于吸收犯,以重罪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乙与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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