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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侮辱罪

来源: 2017-09-21 21:25

 侮辱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知识要点】

   1.侮辱行为。

   1)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例如,扒光男子的衣裤,当众羞辱;使用强力逼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强行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

   2)非暴力的动作侮辱:例如,与他人握手后立即取出纸巾擦拭,表示对他人的蔑视。

   3)言词侮辱: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使其当众出丑。

   4)文字侮辱: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2.必须公然进行:即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死者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成立侮辱罪),法人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4.凡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损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行为,就不再属于第246条的侮辱行为。所以,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与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强行剥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属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5.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十二、诽谤罪

   【知识要点】

   1.单纯捏造事实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将捏造的事实予以散布才是实行行为。

   2.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例如,被害妇女并无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行为人为了损害其名誉,散布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

 

   【活学活用197】(1999年试卷二第28题)某甲与某乙系国家机关工作的同事,平时有隙,为报复某乙,某甲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匿名举报,诬告某乙曾在一歌舞厅嫖娼,有“陪侍女”某丙为证。公安机关调查时,某丙对此作了虚假指证,某乙因而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分。在公安机关查处某乙的过程中,某甲在公开场合多次渲染某乙媒娼的“事实”, 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诽谤罪    D.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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